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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第三条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第四条信息审核单位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部门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       

第五条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转发给信息发布人员。       

第六条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信息发布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信息发布人员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第九条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程序限定,限制带有某些不良词汇的信息发布。     

第十条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人工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十一条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十二条一旦在本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支队报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日期起生效。

 

 

一、单位的信息发布与管理应严格遵守《单位网站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在信息发布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所有网站用户实行用户上网实名注册。各工作站的网络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将所管理工作站的上网用户日志和上网记录报网管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每月将各单位所报数据及网站总出口上网记录进行汇总后光盘刻录留存。

 

三、开放机房的管理人员应随时对机房进行巡查,一旦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拦阻并报告单位保卫部和信息网络中心,再由单位上报给公安部门。

 

四、凡自行建有交互式网页(BBS、论坛、留言薄等)部门的网页维护人员应对网页随时进行监控,发现有害信息必须采取拦截、删除等措施,并通知网管中心。

 

五、各部门的信息数据须经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布。

 

六、对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的单位,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七、对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做好登记,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八、网站上信息发布,由各权限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填写《郑州职业技术单位各单位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后方可对外发布。

 

九、一旦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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